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陶学军与高占林、陶学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学军,高占林,陶学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068号原告陶学军。委托代理人陈华,无锡市北塘区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占林。被告陶学慧。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学军与被告高占林、陶学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学军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陶学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学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陶学军承担。审 判 长  胡正建代理审判员  孙智渊人民陪审员  吴晓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洪光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