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三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韩小祥与陈安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小祥,陈安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三民初字第00119号原告韩小祥委托代理人袁美凤,大丰市东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安全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元路与盘古路交汇处新都街道娱乐社区居委会办公楼3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小祥与被告陈安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韩小祥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韩小祥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小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小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鑫 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勇(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