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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商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卓亚、浙江南柴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卓亚,浙江南柴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郑燕英,鲍德齐,鲍华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193号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文智。委托代理人:方圆。被告:吕卓亚。被告:浙江南柴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德齐。被告:郑燕英。被告:鲍德齐。被告:鲍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城农商行与被告吕卓亚、南柴公司、郑燕英、鲍德齐、鲍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秋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