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窑民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成与被告新沂市窑湾镇圆周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新沂市窑湾镇圆周鞋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窑民初字第00317号原告张成。被告新沂市窑湾镇圆周鞋厂,住所地新沂市窑湾镇曹窑村王楼西桥。法定代表人周君蕊,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与被告新沂市窑湾镇圆周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陆 慧人民陪审员 董 威人民陪审员 马树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雷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