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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王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城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1月2日出生于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2004年8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9月25日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9年4月20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历城区看守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路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分两次以每条101元的价格从莱芜市烟草经营商刘某某处购买南京(红)卷烟750条并运输到济南市,自己留下145条用于馈赠亲友,605条用于倒卖。被告人王某某以每条105元的价格在济南市历城区盖家沟零点物流非法销售南京(红)卷烟25条给周某某,后又通过周某某与张某某取得联系,并约好以105元的价格销售南京(红)卷烟580条。2014年10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张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盖家沟零点物流进行交易时,被济南市历城区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当场查获。经检验,被查获的卷烟均系真品卷烟。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综上,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经营南京(红)卷烟605条,非法经营数额为6352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人赵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济南市历城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检验报告、价值核定表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赵翠竹人民陪审员  金吉明人民陪审员  张英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延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