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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慧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魏家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CARLOSALBERTOLOPESALMEIDA,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春强,上海市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慧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家慧,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54号裁决书,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及营业地均属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为便于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54号裁决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振杰代理审判员  李伟荣代理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智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