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督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李进诉安徽芜湖恒通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督促程序支付令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进,安徽芜湖恒通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南民督字第00065号申请人:李进。被申请人:安徽芜湖恒通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李进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安徽芜湖恒通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人李进的工资款合计人民币15700.00元整。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安徽芜湖恒通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进工资款合计人民币1570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作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