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冯卫与覃华坤、梁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卫,覃华坤,梁庆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463号原告冯卫。被告覃华坤。被告梁庆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卫与被告覃华坤、梁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卫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诉讼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卫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冯卫负担。审判员 覃健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璐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