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湛徐法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翟耀照与邓恒达健康权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耀照,邓达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徐法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翟耀照,男,199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闻县。法定代理人翟理模,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翟耀照的父亲。被执行人邓达恒,绰号“老烂”,男,199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徐闻县,现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被执行人暨法定代理人邓呢子,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邓达恒的父亲。被执行人暨法定代理人梁妃完,女,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邓达恒的母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2014)湛徐法少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邓达恒、邓呢子、梁妃完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限被执行人邓达恒赔偿申请执行人翟耀照经济损失人民币15449.06元,被执人邓达恒的赔偿责任由被执行人邓呢子、梁妃完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执行人邓达恒、邓呢子、梁妃完负担执行费132元。现查询被执行人邓呢子在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0010000453XXXXXX账户有存款78567.77元。上述存款可视为被执行人邓呢子可供执行的标的款,应依法冻结相应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呢子在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0010000453XXXXXX账户存款16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团审判员 唐武超审判员 邓 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