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谭贵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贵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226号罪犯谭贵强,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贵州桐梓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2012)仙刑初字第63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退赔人民币19475元,并对退赔人民币59975元负连带退赔责任。其刑期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谭贵强于2012年10月3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谭贵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达标分17.4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本次缴纳退赔款人民币2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贵强在刑罚执行期间,尚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及其原判犯罪情节,且该犯在服刑期间违规4次累计扣4.5分,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贵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浪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