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民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王焕格与李培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焕格,李培源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保字第00026号申请人王焕格。委托代理人王辉。被申请人李培源。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赵民保字第0002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李培源电动三轮车一辆。现申请人王焕格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培源电动三轮车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培源现置放在赵县交警大队的电动三轮车的扣押。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少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