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祝方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031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方勇,无职业。2009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江涛,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5)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方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方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方勇及其辩护人李江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0日零时许,被告人祝方勇在本市江岸区红艳村小区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1包塑料袋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贩卖给章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上述物品为毒品甲基苯丙胺,重0.56克。上述事实,被告人祝方勇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人范某、孟某、章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毒品检验鉴定书、毒品入库登记单;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被告人祝方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方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祝方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且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这次又犯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祝方勇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祝方勇的辩护人提出“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祝方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