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台民初字第0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原告卢其忠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其忠,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台民初字第01089号原告卢其忠,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昌民,洋县磨子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武侯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535215-4负责人XX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振华,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其忠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其忠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其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其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6元,减半收取1093元,由原告卢其忠负担。审 判 长 冯汉军人民陪审员 冉 琪人民陪审员 韩晓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