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肖云升申请执行肖飞关于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甲,肖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肖某甲。法定代理人:陈某。被执行人:肖某乙。本院在执行肖某甲申请执行肖某乙关于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柳市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覃孟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青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