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亮,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山西省榆次区柳北西街柳西小区4号楼4-201室(柳北西街31号4-4-2-东户)。2014年11月25日因本案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元。(行政拘留时间2014年11月25日至2014年12月5日)。2014年12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永林、马瑞瑞,系山西晋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5)第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小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永林、马瑞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榆次区柳北西街姐妹面皮旁边巷子的麻将馆门口,与被害人马某发生口角,随后回家拿上菜刀返回麻将馆,并与马某相互殴打,过程中将马某右手的无名指砍掉、小指砍伤。经鉴定,马某因外伤致右环指中节完全断离构成轻伤二级;右小指近节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于引发本案存在明现的过错;被告人选择自愿认罪,且被告人系初犯,可以酌情减轻对被告人王某甲的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能够通过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马某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履行了赔偿款,取得了谅解,可根据被告人具体的犯罪情节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榆次区柳北西街姐妹面皮旁边巷子的麻将馆门口,与被害人马某发生口角,随后回家拿上菜刀返回麻将馆,并与马某相互殴打,过程中将马某右手的无名指砍掉、小指砍伤。经鉴定,马某因外伤致右环指中节完全断离构成轻伤二级;右小指近节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民事部分已由被告人王某甲的亲属代被告人王某甲赔偿被害人马某人民币75000元,马某对被告人王某甲表示了谅解。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马某在侦查机关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4年11月24日晚,该正在麻将馆内招呼客人,有一戴眼镜男进来,后紧接进来一名男子问那名戴眼镜男子咋不打麻将了,那名戴眼镜男子说老板不招呼我打,后头进来的那名男子听后就骂道,该听见后就回了句。接着那两名男子走了,过了15分钟,骂该的男子又回来麻将馆,问该为什么要骂他,边说边把该拽出,后来那男子从怀里拿出一把菜刀朝该脸部劈来,该就右手一挡,感觉手疼了一下。该就顺手从麻将馆拿上擀面杖和他打起来,后该才发现该手指头一根已经掉了下来,一根也快掉下来了。2、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王某甲将被害人马某右手的无名指和小指砍掉一案决定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元。(行政拘留时间2014年11月25日至2014年12月5日)。3、证人王某乙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24日晚23时许,该刚进了麻将馆看见打人者在门口叫马某出来并拽马某,该就跟着马某出了外面,当时该就站在马某与打人者中间劝说,并往里推马某往外推打人者,并不停地劝说两人消消气,这时该看见打人者有从怀里掏东西的动作,该没注意他掏什么东西,这时该的左胳膊处忽然背东西打了一下该疼的不行,估计是被马某打的,该就躲在一边,又看见打人者和马某同时抓着个东西,两个人谁也不松手并相互拉扯,该看见马某的手流血,右手掌无名指已经没有了,小拇指耷拉着连着皮。打人者的伤该不清楚是谁造成的,该背对着马某,不清楚是不是马某打伤的,但有人说马某拿着擀面杖了。4、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路西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1月24日23时许,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路西派出所民警巡逻至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柳北西街姐妹面皮旁边巷子一麻将馆门口时,发现现场比较混乱后有群众向民警反映,有人拿菜刀把麻将馆老板手指砍掉了,民警迅速展开调查,后在位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柳北西街柳西小区4号楼4-201室将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抓获。5、被告人王某甲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14年11月24日晚,该和朋友从外面喝酒回来再回家路上正好路过麻将馆,该朋友说进去看看,也跟着进了麻将馆,这时麻将馆的老板站起就骂该,该当时纳闷了,就过去问他你骂谁了,他就又骂该,该没吭气就拽着朋友回家了。回家后,想不明白就穿起衣服过去找他,因麻将馆人多该和麻将馆老板要起了冲突打起来肯定吃亏,于是就在厨房把做饭用的菜刀藏在怀里去了麻将馆,进了麻将馆该就问老板为啥骂该了,老板说骂你就骂了,问该要咋了。后他就往门外推该,该往门外走的时候该放在怀里的菜刀快掉出来了,该就手伸进怀里扶了一下,这时他在该后面估计是觉得该掏东西,就直接从门口不知道拿了什么东西朝该头上打了两下,当时两眼一黑顺手将怀里的刀亮出来,朝他劈过去,他用手挡了一下,就砍住他的手了,这时他就过来又打该又抢该的刀,这时麻将馆的老板乘机又在该头上打了两下,该头上流血了。6、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公(晋中城区)伤鉴(法活)字(2014)161号鉴定书,证明马某因外伤致右环指中节完全断离构成轻伤二级;马某因外伤致右小指近节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7、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扣押作案工具菜刀一把的清单及作案工具的照片。8、被害人受伤后的现场照片及手被砍伤后的照片。9、被害人马某出具的谅解书、收款收条及和解协议,证明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其家属和被害人马某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由被告人王某甲赔偿被害人马某人民币75000元(此赔偿款已履行),被害人马某对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表示了谅解。10、被告人王某甲的常住人口信息。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因琐事与被害人马某发生口角,进而故意伤害被害人马某,致被害人马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对被告人王某甲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在本院审理期间选择自愿认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已赔偿被害人马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5000元,被害人马某对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依法酌情对被告人王某甲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王某甲自愿认罪、民事已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扣押的被告人王某甲犯罪所用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军涛审 判 员 柴富恒人民陪审员 冯智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素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