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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嵊商初字第1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童钧华与吴文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钧华,吴文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商初字第1218-2号原告:童钧华。被告:吴文庆。本院在审理原告童钧华与被告吴文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珍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钧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钧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申请费1320元,共计2970元,由原告童钧华负担。审 判 长  裘海燕人民陪审员  王国金人民陪审员  金以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吕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