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刑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谢某甲、谢某乙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谢某乙,张某甲,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龙新刑初字第99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甲,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庆华,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谢某乙,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辩护人郭明庆、潘毅孟,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林某,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辩护人林添照、李支森,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4)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张某甲、林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少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甲及其辩护人张庆华、被告人谢某乙、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郭明庆和潘毅孟、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林添照和李支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5月16日,被告人谢某甲、张某甲、林某、谢某乙在龙岩市新罗区江山乡前村村井边洋路41号被告人林某家中,分别通过QQ向他人购得淘宝买家的资料,后使用手机拨打淘宝买家的联系电话,骗称是淘宝店主因支付宝升级等原因出现付款不成功要退款给买家,并向淘宝买家发送虚假的淘宝网络链接,骗取淘宝买家填写银行账户和身份信息。被告人谢某甲、张某甲、林某、谢某乙分别通过后台操作盗取淘宝买家信息后使用淘宝买家的银行账户购买游戏点券等虚拟商品。其中,被告人谢某甲盗得连某账户内的人民币499元、盗得苏某账户内的人民币14600元、盗得李某甲账户内的人民币4234元、盗得张某乙账户内的人民币1500元、盗得钟某账户内的人民币738元,计人民币21571元。被告人张某甲盗得徐某账户内的人民币5928元、盗��余某账户内的人民币25000元、盗得高某账户内的人民币3400元、盗得梁某账户内的人民币1100元、盗得董某账户内的人民币10085元,计人民币45513元。被告人林某盗得鲁某账户内的人民币6938元、盗得姜某账户内的人民币9999元,计人民币16937元。被告人谢某乙盗得宋某账户内的人民币3100元、盗得陈某账户内的人民币3366元、盗得任某账户内的人民币18000元、盗得杨某账户内的人民币4200元、盗得崔某账户内的人民币1348元、盗得李某乙账户内的人民币4767元。计人民币34781元。上述被告人盗得游戏点券等虚拟商品后,由被告人谢某甲转卖与他人兑换成现金,由被告人谢某甲按各自盗取数额分赃。2014年5月16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龙岩市新罗区江山镇前村村井边洋路41号抓获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林某、张某甲,现场查扣笔记本电脑、手机、手机卡、无线上网终端等作案工具。上���事实,有户籍证明、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支付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徐某、姜某、鲁某、钟某、连某、苏某、李某甲、张某乙、余某、高某、梁某、董某、宋某、陈某、任某、杨某、崔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林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采用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且明知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而提供帮助,计人民币11880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693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4551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甲辩称:5月10日以前,每个人都是通过智能手机查找淘宝客户的信息,5月10日以后才叫其帮忙购买淘宝客户的信息,不应该把其他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计算在其犯罪数额中。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谢某甲不应对其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1、四被告人系临时凑合在被告人林某家里实施犯罪活动,各自有自己的犯罪工具,自己安排作案时间,独立完成整个盗窃过程。在检察机关的笔录中,四被告人均认为相互之间没有共享被害人的信息资源,犯罪所得也归各自所有,可见四被告人之间没有形成共同犯罪。2、被告人谢某甲与其他三名被告人在同一地点针对不同对象实施犯罪行为,被告人谢某甲仅在其间应其他三名被告人的要求代为购买了5月10日以后的客户资料,在犯罪行为结束后代为变现犯罪所得,被告人谢某甲没有从中获利,据此要求被告人谢某甲承担责任有失公允。3、从手机通话清单显示,被告人谢某甲的最早时间为2014年4月6日,其他被告人的犯罪时间早于被告人谢某甲,其中被害人徐某的被骗时间为3月8日,被害人梁某的被骗时间为3月26日,这两笔计7028元也由谢某甲承担,显然是不合适的。4、一些被害人的被盗金额只有受害人一方的陈述,不具有客观真实性。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仅对其独自实施的犯罪金额承担法律责任,且坦白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时间不长,金额不大,其年幼时发生车祸,双脚××,此前没有犯罪前科,请求在三��以下进行量刑,建议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谢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是:1、被告人张某甲有明显的悔罪表现。2、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当庭认罪。3、被告人张某甲愿意退还犯罪所得,缴交罚金。4、被告人张某甲系初犯、偶犯。被告人林某辩称:其对起诉书指控其个人犯罪金额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其帮助他人盗取他人财物有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是:1、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被告人林某冒充淘宝卖家,骗取被害人账户、密码,将被害人银行卡账户内的款项骗走,用于购买充值点卡,之后被害人将验证码告诉被告人,被告人输入验证码后购买充值卡才成功,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为诈骗罪。2、被告人林某与其他被告人不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都是各自实施完成犯罪行为,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林某的犯罪金额应为16937元。3、即使是共同犯罪,徐某、梁某是在3月份被骗,不在共同犯罪范围内;高某的陈述是把钱直接汇入户名为谭小莲的账户,属于诈骗,不是四被告人所为,应予以扣除;崔某、杨某、钟某、连某的陈述其没有电话号码,无法确定钱是否被四被告人骗走,应予以扣除;被害人连某、李某甲、钟某、董某、崔某、李某乙没有提供相应的银行单据,不能认定被害人的损失金额。4、即使是共同犯罪,扣除被告人林某自行诈骗的以外,林某是从犯。5、被告人林某属于初犯,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5月,被告人谢某甲通过QQ向他人购得淘宝买家的资料,后使用手机拨打淘宝买家的联系电话,骗称是淘宝店主,因支付宝升级等原因出现付款不成功,要退款给买家,并向淘宝买家发送虚假的淘宝网络链接,骗取淘宝买家在该网页上填写银行账户和身份等信息,然后通过后台操作盗取淘宝买家信息,并使用淘宝买家的银行账户购买游戏点券等虚拟商品,最后在网络上出售这些虚拟商品获取现金。被告人谢某甲盗得连某账户内的人民币499元、盗得苏某账户内的人民币14600元、盗得李某甲账户内的人民币4234元、盗得张某乙账户内的人民币1500元、盗得钟某账户内的人民币738元,合计人民币21571元。被告人张某甲使用上述同样方法,盗得徐某账户内的人民币5928元、盗得余某账户内的人民币25000元、盗得梁某账户内的人民币1100元、盗得董某账户内的人民币10085元,合计人民币42113元。被告人林某使用上述同样方法,盗得鲁某账户内的人民币6938元、盗得姜某账户内的人民币9999元,合计人民币16937元。被告人谢某乙使用上���同样方法,盗得宋某账户内的人民币3100元、盗得陈某账户内的人民币3366元、盗得任某账户内的人民币18000元、盗得杨某账户内的人民币4200元、盗得崔某账户内的人民币1348元、盗得李某乙账户内的人民币4767元。计人民币34781元。2014年4月至5月16日,被告人谢某甲、张某甲、林某、谢某乙在龙岩市新罗区江山乡前村村井边洋路41号被告人林某的家中,使用上述方法实施犯罪。2014年5月16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龙岩市新罗区江山镇前村村井边洋路41号抓获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林某、张某甲,现场查扣笔记本电脑、手机、手机卡、无线上网终端等作案工具。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谢某甲、张某甲、林某、谢某乙向本院退清上述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林某、张某甲的年龄、身份等基本情况,无犯罪前科。2、抓获经过证明,证实2014年5月16日16时50分许,公安民警在新罗区江山镇前村村井边洋路41号抓获被告人张某甲、林某、谢某甲、谢某乙,并在现场查扣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终端、无线上网网卡、手机等作案工具。3、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被害人银行交易明细。4、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龙岩市新罗区江山乡前村村井边洋路41号被告人林某家进行搜查,扣押相关手机、手提电脑、银行卡、上网终端设备等物品。5、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林某、谢某乙、谢某甲、张某甲诈骗使用过的手机串号记录的号码通话记录。6、qq记录,证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张某甲、林某、谢某甲、谢某乙的电脑中提取QQ记录。(二)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8日凌晨,其在淘宝网上买了一件衬衣,交易���功后,当天下午其接到一个来自福建的电话号码为130××××1181的电话,说交易情况有误,要退款给其。之后其手机上发来一条链接,其点开后发现是其银行卡及网银的信息,其输入了名字、卡号及密码,在获取验证码的时候没有成功,就在此时那个号码(130××××1181)又打电话过来说:“我帮你操作,你手机上会有短信提示,你只要告诉我6位的验证码就行了。”当时那个人说得特别着急,其以为真要退款,就告诉了对方验证码,之后短信就提示卡被扣了2999元,之后对方又用中国银联给其发来信息,是个验证码,其就告诉对方验证码了,之后又被扣了471.5元。其当时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就把对方的电话挂了,准备报警。随后对方又打来电话说马上交易就成功了,如果现在停止交易,之前的钱将会被冻结,银行卡及支付宝都将取���出来,除非继续交易,并且成功后钱才被全部退回。因此其告诉对方4次验证码,第三次扣了498.5元,第四次扣了999元,第五次扣了960元,对方在电话里说:“这笔款会在20分钟后到账。”之后就挂断了电话,过了两分钟其再次打电话给对方,对方的电话就没人接了。其总共被骗了5928元。被害人徐某提供了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清单。2、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8日,其在淘宝网上订购了一个水杯,下午接到自称店家的电话,说由于电脑升级订购的信息丢失,需要进入一个网站选择退款,其就进了对方指定的网站,选择退款,然后输入支付宝密码,输入后其卡上的3347元全部被转走了,10分钟后对方又把3347元全部返还到其卡上,然后对方说要退还买东西的钱,一直给其打电话,要验证码,其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的两张卡被骗10085元。3、被害人钟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28日中午,其手机淘宝收到一个卖家发来的信息,报出其购买的商品,说支付宝付款出了问题,让其重新支付。对方发了一个链接给其,其上了链接,在网页上填写了支付宝的信息及手机收到的验证码,后来其发现绑定支付宝的那张银行卡的钱全部被转走了,一共是738元。4、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12日,其在网上购买了一双鞋,下午其接到一个电话说付款没有成功,说要退钱给其,让其操作电脑,对方给其一个网址,其按对方的方式操作,把银行账号和身份证号码、姓名等输入网址里面,到19时许其手机收到短信,其银行卡上的钱1583元分两次被转走了。被害人张某乙提供了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及手机通话清单。5、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21日下午,其接到一个号码为159××××2962的电话,在电话中对方自称是支付宝公司的工作人员,还说在淘宝上买的东西钱没有汇过去,让其把另一张银行卡告诉对方,把钱退到另一张卡上,其把农行卡号告诉对方,然后对方就问其手机是否收到信息,其把收到的网易宝验证码告诉对方,一共支付了5次,对方说验证码超时了,被网易宝冻结了,其就把每次的验证码告诉对方,后来其发现卡上没钱了,才知道被骗了。其一共被骗了4234元。6、被害人鲁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20日下午,其接到一个号码为182××××0035的电话,说其在支付宝上的现金有问题,让其点击链接进入一个网址。其按照对方的要求点击进入网站后,按网上的要求填写了个人信息、网银信息,包括取款密码,随后对方以其不会操作为由,骗走了其转账的验证码。到晚上9点多,其发现账户里的金额只有43元了,其三次被骗走了6938.72元。被害人鲁某��供了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手机短信。7、被害人姜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12日,其接一号码为184××××3798的电话,自称是淘宝“蝶臣服饰旗舰店”商家,骗其货款没收到、可能支付宝有安全问题,然后对方就发一个信息到其手机上,其点击了链接,按照网站内容要求输入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但其手机一直没有收到验证码,对方说算了。4月14日中午,其又接到对方的电话,说如果不赶紧操作钱就会被冻结,其听到以后看了手机,手机上显示了一个信息,其就将验证码告诉对方,过了一会儿其就收到邮政储蓄的信息,其被扣款9999元。被害人姜某提供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交易明细表。8、被害人连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四五月份的一天下午,其接到一个男人的电话,自称是淘宝网的客服,对其说其的钱被卡在支付宝里了,叫其收到短信验证码时,要把验证码发给对方。其过不久收到一条短信验证码,为了省事,其把两个短信验证码都告诉对方了,之后其就收到银行的扣款短信,其被骗了499元。9、被害人苏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11日,其在淘宝网上买了一个衣柜,当时电脑显示付款成功,但马上有人打电话来说系统问题,付款没有成功,对方发给其一个网页,上面需要输入银行卡号等信息,其因为忙,就把验证码给了对方,后来收到很多刷卡的短信,一共被骗走了14600元。被害人苏某提供了信用卡账单明细查询单。10、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15日上午其在淘宝上买东西,有个南方男人在网上跟其联系,说支付宝出了问题,让其把信用卡的卡号报给他,然后用手机184××××0825给其打电话,让其报动态密码,将其信用卡和存折里共计25000元骗走。被害人余某提供了中国工商银行的交易明细清单及手机通话清单。11、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26日,其在淘宝网上买了一件衣服,并且已经通过支付宝付了钱。当天下午,其接到一个号码为184××××3870的电话,说是上午买衣服的淘宝店店主,说上午交易没有成功,需要退钱再重新支付,对方从QQ里给其发了一个链接,其点开后输入银行卡号、密码,之后其手机就收到一条验证码,其又在退款中心输入验证码,几分钟后其收到扣款1100元的信息,才意识到被骗了。被害人梁某提供了交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12、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18日其在淘宝网上买了一个布娃娃,中午其接到一个号码为187××××1526的陌生电话,自称是淘宝的客服人员,说其支付宝出现了问题,要把之前支付的钱先退还,让其再重新支付一次。对方给其发了一个网络连接,其点进去后输入自己的银行卡卡号和密码,之后其手机收到验证码,其把验证码发给自称淘宝客服的人,后来其发现银行卡里面的钱全部被转走了,一共是3100元。被害人宋某提供了账户交易明细。1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5日晚上,其收到一个号码是130××××1407的电话,对方称淘宝交易的钱被卡住了,要其在新的链接里按照上面的要求提交一次,其没有怀疑,按对方的提示操作,过了一会儿,几分钟内来了8条验证码,对方让其把验证码告诉他,一直说验证码不对,需要新的,其把8条验证码都告诉对方了,被骗走了3366元。被害人陈某提供了账户交易明细及手机短信。14、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23日晚,其接到福建龙岩的电话,说其在网上买的东西,付款被系统卡住了,让其重新支付一下。对方让其进入短信上的网址,其点击进去后,输入自己的银行卡号和密码,那名男子又问其验证码,其一说完验证码,对方就把电话挂了,其一看银行卡,里面的钱都没有了,其被骗了4200元。被害人杨某提供了交易明细。15、被害人任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3日,其在“天猫”上买了一件橄榄油,5月7日确认收货并付款成功。5月7日下午,其接到一个号码为134××××8721的来电,对方自称是网店的客服,称付款没有到店铺的账户上,要其在发的链接上申请退款。其点击链接,发现跟平常的支付宝账户一样,就登上了其账号,把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还有银行卡号都输入了。一两分钟后其接连收到了好几十条验证码,其把最新的一条验证码输进网页上的空格,手机收到一条扣款的短信,其问对方,对方说这是正常的,其就继续在网页上操作,还按照网页的提示输���另一张卡号,并输入验证码,没想到第二天其两张卡上的钱都没有了。其两张卡一共被骗了18000元。被害人任某提供了明细对账单。16、被害人崔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14日,其在淘宝网上买东西,手机上显示扣款60多元。5月15日其提醒厂家发货,对方回复没有那个颜色的货,让其重新选择一个,其不要了,对方把网页发过来,其按要求把网页填好,对方把其卡上的1348元直接转走了。被害人崔某提供了账户交易明细。17、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10日,其在天猫网上拍了一件衣服。第二天,一个号码为159××××9590的陌生人给其打电话,说支付宝出问题了,不能发货,对方要求其办理支付宝连接短信,再给其退钱,其办好支付宝短信连接后,对方要其报验证码,其报了验证码,对方一直说不对,这样重复了5次,其收到四条银行扣款的短信,被扣走了4767元,其感觉被骗了,就报案了。(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16日,其和林某、张某甲、谢某乙四人利用笔记本电脑、手机、无线上网终端、无线上网卡等作案工具,在新罗区江山乡林某家中实施淘宝诈骗,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其和林某以前一起工作过,张某甲是其同乡,小时候就认识,谢某乙也是其同乡,是其初中同学。其四人都是2014年4月份开始学习淘宝网诈骗,过后自己购买笔记本电脑、手机、无线上网终端、无线上网卡等作案工具就开始实施淘宝网诈骗。2014年5月10日,其在新罗区适中镇购买了两部黑色的三星手机(一部设备号359971051174851,一部设备号358813019720857)、一个华为无线上网终端(S/N:HIABY92C0602446)、两张无线上网卡(一张设备号是8986031370591181947X,一张设备号8986031370591223230X),那台黑色的华硕笔记本电脑(型号Y581C)是其在新罗区北城闽西交易城购买的。这些作案工具都是其买的,都是全新的,买来以后都是随身携带用来实施诈骗,没有其他人用过。2014年5月16日其在适中镇花了800元购买了一张身份证(姓名方粉会,身份证号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矿山镇二关营村委会小屋基小组)和一张农业银行卡(卡号62×××61)、一个金e顺。其买这套身份证、银行卡,是准备用来和收卡的人拿钱的,让收卡的人把骗到的钱转到这张农业银行卡里,目前还没有用过。其通过QQ向昵称为“新时代”(号码为1115500293)的QQ购买淘宝买家的资料,林某、张某甲、谢某乙三人也是通过其向昵称为“新时代”的QQ购买淘宝买家的资料,“新时代”是把淘宝买家的资料发给其,其再发给林某、张某甲、谢某乙三人。其四人就利用手��的淘宝买家资料,向对方拨打电话称自己是淘宝网店的店家,因淘宝系统升级,在网店购买的账没有到账,现在要退款,需要配合。其通过QQ或者通过手机短信向淘宝买家发送一个链接,之后让淘宝买家打开链接,按照要求填写支付的银行账号、密码,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等信息,其四人通过后台操作就可以看到淘宝买家填写的信息,再利用这些信息到盛大在线网站的账号购买盛大点券和巨人点券等虚拟的物品。最后把盛大网站的账号和密码通过QQ发送给昵称“虎虎生伟”(号码为85100090)的QQ,昵称“虎虎生伟”的QQ把其在盛大在线的账号里面的点券转卖出去,扣掉20%,把剩下的80%的钱通过现金给其。林某、张某甲、谢某乙三人骗到的钱也是其去拿的,目前其就去拿过一次钱32828元,是在适中镇上拿的。卖号的人先通过QQ把淘宝买家的资料卖给其,其再发给林某、张某甲、谢某乙三人去实施诈骗,其自己留一部分淘宝买家的资料实施诈骗。一个淘宝买家的资料(称“一个号”)卖五元,等骗到钱和收卡的人结算时,收卡的人扣掉的20%就是包括号钱。林某.张某甲、谢某乙三人骗到的钱都是在自己的盛大网站的账号里,三人都是把账号和密码发给其,其再通过QQ发给收卡的人,最后都是其去和收卡的人拿钱。2、被告人谢某乙的供述,证实其听说做淘宝诈骗很赚钱,知道谢某甲有做淘宝诈骗,就联系谢某甲,叫谢某甲教其做淘宝诈骗。2014年4月3日,其和谢某甲、张某甲一起到新罗区江山乡前村村林某的家里,一起做淘宝诈骗。其先准备了笔记本电脑和手机,然后从谢某甲那里拿到淘宝客户的信息,里面有淘宝客户的联系电话,其用准备好的手机打给淘宝客户,骗淘宝客户说淘宝交易的支付宝出问��了,现在要把钱退还给淘宝客户,然后用专门建的一个QQ加对方的QQ发一个假网站的链接给对方,假网站打开会有支付宝激活中心的页面出来,页面上有支付宝账号、密码的填空。如果对方将自己的支付宝信息填入假网站,其就进入这个假网站的后台查看这个淘宝客户的支付宝账号、密码等私人信息。然后用这个淘宝客户的支付宝去买盛大游戏的点卡,盛大的网站就会发一条带有校验码的短信给淘宝客户,其事先有叫淘宝客户把这条校验码填入假网站,如果淘宝客户填了,其就购买点卡成功了。买到的点卡就给谢某甲处理,点卡卖的钱谢某甲会拿给其。其用的是2013年买的二手联想G465C笔记本电脑(物理地址:50-AF-73-17-BF-09)、一部黑色诺基亚手机,手机号码184××××0758(机身串号:351750063128024),一部白色华为牌触屏手机(机身串号:8639570201328830、863957020663594),还有一个紫色的无线上网终端。其用两个QQ,一个叫客服368(QQ号码:16×××55),一个叫三哥(QQ号码:29×××02)。客服那个QQ号是专门用来骗淘宝客户,发假网站的链接的,三哥那个号码是自己内部联系的。其从2014年4月3日起做淘宝诈骗,共骗成功9次,总共骗了15000元左右人民币,拿到手8000元左右。2014年5月16日下午15时骗了一个叫张小飞的,那天骗了张小飞5900元左右人民币到谢某甲的百度钱包里,账户密码谢某甲知道。其四个人是统一将淘宝客户的支付宝里的钱买点卡,交给谢某甲,谢某甲把点卡卖掉,然后拿现金给其等人。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实其知道适中有人做淘宝诈骗很赚钱,就想做。2014年4月十几号,其在适中买了一套设备,有一台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一部黑色华为手机和一部黑色三星手机,还有专门用来��打诈骗电话的两部黑色诺基亚手机、一个华硕无线上网卡,还买了一些手机卡,就开始做淘宝诈骗了。买家信息是谢某甲通过一个账号买来的,从谢某甲的电脑里面刷出来,谢某甲把信息发给其用,谢某甲也把信息发给谢某乙和林某用。其得到买家购买商品信息以后,就冒充淘宝客服打电话给买家,问对方是不是有在淘宝买东西,然后说付款成功,但订单出错,叫买家把钱退回去,重新下一个订单,其就发一个链接给对方,对方输入银行卡或身份信息后,其在后台就可以直接看到,然后登录对方的银行卡的网银,如果卡里有钱,其就用这些钱买游戏点券点卡,然后卖给专门收点券的人,一般100元的点券提现就只有80-85元。其有两个QQ号码,一个是22×××19,昵称“大灰狼”,这是其用来与朋友聊天的,里面就四个好友,分别是谢某甲、谢某乙、林某��还有一个昵称叫“老鹰”,是其不懂时咨询的人。其另一个QQ号码是“客户018”,号码是2095690231,是专门用来淘宝诈骗与买家联系的。其和谢某乙、谢某甲是同一个中学的,被抓的地点是林某的家。谢某甲做淘宝诈骗比较久了,从2013年10月份就开始做了。其在盛大的游戏里面注册了一个账号,用来买游戏点券,里面专门有一个卖点券洗钱的人。4、被告人林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16日下午四点多,其和张某甲、谢某甲、谢某乙在其江山镇前村村的家里二楼打电话诈骗淘宝买家,警察就来了,把其四人抓起来。2014年4月13日左右,张某甲、谢某甲、谢某乙提议说现在有一种做电脑更赚钱的,想在其江山的家里做,其觉得可以赚钱就行,没想太多就答应了,然后其花了5000多买了一台二手电脑、三部手机、手机卡和一个无线数据终端。开始打电话前,其QQ里面的好友“二爷”就会发一些淘宝买家的客户信息资料,里面有淘宝买家的手机号码、什么时候买的什么东西、淘宝名字、淘宝买家的真实姓名,然后其就冒充淘宝卖家打电话给买家,告诉对方购买的东西支付异常,要退款给对方,然后用手机发一个链接给对方,要求对方打开链接,填写淘宝买家的个人信息和银行卡号等资料,其在电脑后台就可以看到对方填写的全部内容,这样其就可以进UU游戏网站买游戏点卡,对方手机上就会收到一个扣款验证码信息,对方在链接里面输入验证码后点提交,淘宝买家的账户就会被扣掉买游戏点卡的钱,接下来要怎么操作其就不知道了。其有两个QQ号码,一个QQ号码是专门用作天堂游戏装备、游戏币的买卖交易,另一个QQ号码是专门和张某甲、谢某甲、谢某乙联系的。张某甲的QQ号码是22×××19(大灰狼),谢某甲的QQ���码是25×××73(二爷),谢某乙的QQ号码是29×××01(三哥)。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张某甲、林某、谢某乙采用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谢某甲窃取数额达人民币21571元,被告人张某甲窃取数额达人民币42113元,被告人林某窃取数额达人民币16937元,被告人谢某乙窃取数额达人民币34781元,被告人谢某甲、张某甲、林某、谢某乙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谢某甲明知被告人张某甲、林某、谢某乙实施上述的犯罪,仍为三人提供淘宝客户信息等帮助,数额达人民币86803元,其行为亦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某明知被告人谢某甲、张某甲、谢某乙实施上述犯��,仍为三人提供场所,数额达人民币91437元,其行为亦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谢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通过QQ向他人购买淘宝买家的资料,被告人林某、张某甲、谢某乙三人也是通过其向他人购买淘宝买家的资料,该供述有被告人林某、张某甲、谢某乙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相印证,应当予以认定。被告人谢某甲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被告人林某明知被告人谢某甲、张某甲、谢某乙实施犯罪,仍为三人提供场所,系共犯,被告人林某虽未从中获利,但根据刑法的规定共犯并不以获利为要件,故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甲、林某作为盗窃犯罪的共犯,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甲、张某甲、林某、谢某乙于2014年4月至5月16日,在被告人林某的家中实施上述犯罪,经查,被害人徐某于2014年3月8日被骗5928元,被害人梁某于2014年3月26日被骗1100元,因此,这两笔数额在共同犯罪的数额中予以扣除。但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手机通话清单,被告人张某甲2014年4月之前已经实施上述犯罪,其手机显示的基站位置就在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三坑村大洋路即被告人张某甲的家等位置,因此,这两笔数额应当计入被告人张某甲的个人犯罪数额,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对此亦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另被害人高某的陈述,其把钱汇入户名为谭小莲的账户,与被告人的供述不相符,不予认定。被害人被骗的数额有被害人陈述证实,各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没有相应的银行单据不能认定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张某甲、林某积极退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二、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三、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四、被告人谢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五、随案移送:手机、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属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六、被告人谢某甲向本院退赃款人民币21571元、被告人张某甲向本院退赃款人民币42113元、被告人林某向本院退赃款人民币16937元、被告人谢某乙向本院退赃款人民币34781元,予以分别归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郑 丹 玫人民陪审员 倪 灵 燕人民陪审员 罗 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雪琴(代)附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