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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商初字第3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宇江与青岛缁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江,青岛缁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商初字第3087号原告张宇江.委托代理人曲波,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缁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斌,青岛缁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山东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炳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志忠,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宇江与被告青岛缁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宇江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宇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张宇江负担。审 判 长  刘启斌代理审判员  孙沙沙人民陪审员  杨彩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