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一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杨敏诉陈谋友等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敏,陈谋友,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117号原告杨敏,男,1966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陶奇斌,富顺县夕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谋友,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古政权,富顺县童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兰吉斌,富顺县童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负责人郭晓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明聪,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敏诉被告陈谋友、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敏于2015年0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敏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20元,由原告杨敏负担。审判员 李正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晓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