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县五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陈祖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祖荣,陈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县五民初字第00012号原告陈祖荣。被告陈康。原告陈祖荣诉被告陈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祖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正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克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