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188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64年9月1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张某某,男,1955年3月30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同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5〕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温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惠东县港口区港口居委新民房街某巷开设香港外围马投注站,自己做庄接受他人投注,并雇请被告人张某某在赌场外放��及帮忙接受投注单。该赌场共开设了13期,每期投注金额约4000元,每期参赌人数20余人次。2014年11月12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赌场抓获黄某某、张某某及赵某某等参赌人员,并缴获赌资7069元、投注单约50张及马报等赌博工具。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惠东县港口区港口居委新民房街某巷开设香港外围马投注站,自己做庄接受他人投注,并雇请被���人张某某在赌场外放风及帮忙接受投注单。该赌场共开设了13期,每期投注金额约4000元,每期参赌人数20余人次。2014年11月12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赌场抓获黄某某、张某某及赵某某等参赌人员,并缴获赌资7069元、投注单约50张及马报等赌博工具。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合法启动侦查程序。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1月12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惠东县港口区港口居委新民房街某巷将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抓获归案。3、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2014年11月21日,惠东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决定。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及缴获物品的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概况及缴获物品的情况。5、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缴获人民��7769元、赌博工具10份、赌博投注单据50张、计算器1部等物品。6、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的供述,证实他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7、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某、谢某某、丁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们在惠东县港口区港口居委新民房街某巷一出租屋内以投注香港外围马的方式进行赌博。平时都是一些外地人及居住在附近的居民在该处参赌,平时参赌人数都是在20人以上。(2)证人文某某的证言,证实文某某将其位于港口区港口居委新民房街某巷一房子出租给黄某某使用。8、辨认笔录:(1)被告人黄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就是帮黄某某写外围马单据的人。(2)被告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就是开设香港外围马的庄家。(3)证人赵某某、谢某某、丁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就是开设香港外围马���庄家。9、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的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此外,还有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提供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归案后均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鉴于两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其行为未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对自己所犯罪行深感后悔,深刻表示悔改,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可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三、随案移送的赌资人民币7769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计算机1部,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惠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庆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