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刑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某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刑初字第0005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曾因盗窃于2011年11月3日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4)1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8月17日7时许,至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南桥村陈家浜23号16号被害人刘某的租房某,采用身压、咬嘴唇、抠摸阴部和生殖器插入的方式,欲强行与被害人刘某发生性关系,后因害怕被人发现而未得逞。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7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至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南桥村陈家浜23号16号租房,敲门进入与之相识的被害人刘某(女,1997年12月出生)房某,将被害人刘某扑倒在床,采用按手、抠摸阴部等手段,欲对刘某实施奸淫,因听到有人敲门和说话,被告人李某被迫停止而未得逞。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刘某的报案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7月底,其通过朋友燕子(张某)认识李某,后相互微信聊天。8月17日早上其回租房,因身孕反应吃的泡面吐了,其外出倒垃圾时,看见李某在院内,其回到房间躺在床上,看见李某拉开窗帘后敲门,其就开门让李某进来。李某一身酒气吃着玉米肠,其问来干什么,李某没回答,李某把玉米肠的塑料包装扔到垃圾桶,就一直往其身上靠,其后退到墙角,李某将其扑倒在床,双手摁住其双手,趴在其身上,咬着其的嘴,不让呼救,其推不开李某,李某腾出一手掀其裙子,脱下其内裤,抠其下体,其不断摇头叫骂,李某用手捂其嘴,后李某开始脱自己裤子,其在床上躲到墙角时,发现其的下体出血了,床上有一条血印,李某抓住其的双腿拉到床边,趴在其身上用生殖器往其下体插了二下,其听到门口的敲门声,有人在说怎么了,李某就停下,其趁机跳下床去把门打开,门口站着小卖部老板,老板走后,李某跟着其到燕子处,其用燕子的手机报了警,李某就跑了。2、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和辨认笔录证实,其和刘某是在KTV做陪唱的,李某也是酒吧上班,都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刘某与男朋友住在一起。事发当天早上,刘某到其租房某大哭,说床上有血,自己倒霉,其没听明白,二三分钟后,李某敲门进来,刘某叫他滚并直接拿起其的手机要报警,李某要抢手机,其就推李某出去,问刘出什么事,刘说自己流产了,刚才被李某强奸了,刘就报了警,李某也不知去向。3、证人钟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陈家浜开杂货店。事发当天早上,其去陈家浜23号院找朋友的妹妹,进院子后右手边,门朝东的一租房某有人喊不要,不要,其怕朋友的妹妹受欺负就去敲门并吼叫朋友妹妹的名字,房某传出男的声音说谁,没一会房门打开,开门的是个女的,其看到不是要找的人就离开了。其辨认出开门的是刘某。4、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事发当天早上6时多,其在院子16号房某,看见刘某回到住处,过了二十多分钟,刘某在房间又哭又吵,房东就去查看,第一次去,门没开,第二次去时他们已经出来了,先出来的是李某,后刘某跑出来离开院子,李某跟在后面。5、证人金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李某是租住在其陈家浜27号出租屋。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证实,案发后,被害人刘某与被告人李某相互进行了辨认,被告人李某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照片、提取笔录等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并扣押了相关物证。8、物证鉴定书证实,现场垃圾桶内遗留的吃剩的香肠的检材与李某口腔拭子检材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刘某阴道拭子、现场床上红色内裤经人精液检验呈阴性。9、被害人刘某身体照片证实,刘某嘴部破损流血。10、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了本案侦破经过及被告人李某归案经过。11、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李某和被害人刘某的身份信息。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在犯罪过程中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强奸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女,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成荣人民陪审员 王晓明人民陪审员 李雪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