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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霸执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刘瑞红、孙山等与周玉祥、李秀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红,孙山,周玉祥,李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霸执字第743号申请执行人刘瑞红。申请执行人孙山。被执行人周玉祥。被执行人李秀芝。本院在执行刘瑞红、孙山与周玉祥、李秀芝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瑞红、孙山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周玉祥、李秀芝所继承周宪遗产的情况,并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霸民初字第2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在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民审判员  王云燕审判员  刘华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