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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何飞、徐洪兵与徐洪兵、黄晓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飞,徐洪兵,黄晓琴,马祖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620号原告:何飞。委托代理人:钱宇峰。委托代理人:包臣辉。被告:徐洪兵。被告:黄晓琴。被告:马祖元。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飞诉被告徐洪兵、黄晓琴、马祖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飞于2015年2月15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飞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6元,减半收取1378元,由原告何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剑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