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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于京平与赵培荣、王大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京平,赵培荣,王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于京平,男,汉族,1962年8月24日出生,茌平县。被执行人:赵培荣,女,汉族,1962年12月年21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王大军,男,汉族,1963年5月年1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13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大军在建设银行茌平支行账户上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