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4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徐勇、周嘉露与雷广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勇,周嘉露,雷广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4067号原告徐勇,男,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原告周嘉露,女,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建新,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广银,女,195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勇、周嘉露与被告雷广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勇、周嘉露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勇、周嘉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勇、周嘉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徐勇、周嘉露负担。审 判 长 陈晓伦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张凤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萌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