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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4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徐勇、周嘉露与雷广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勇,周嘉露,雷广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4067号原告徐勇,男,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原告周嘉露,女,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建新,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广银,女,195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勇、周嘉露与被告雷广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勇、周嘉露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勇、周嘉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勇、周嘉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徐勇、周嘉露负担。审 判 长  陈晓伦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张凤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萌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