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与仝光瑞因买卖汽车欠款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仝光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仝光瑞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买卖汽车欠款纠纷一案,业经蓬莱市人民法院(2013)蓬民督字2号支付令,现该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仝光瑞在山西皇上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310万元及股息或红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迟 进 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