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执字第0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务有限公司与罗汉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务有限公司,罗汉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1541号申请执行人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罗汉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汉章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汉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务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督字第192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