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3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丽与北京十里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丽,北京十里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36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女,1973年9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十里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安门外左安路东口路北。法定代表人王国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丹,北京市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果磊,北京市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丽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十里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41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丽于2015年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丽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丽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817元,由王丽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817元,由王丽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新华代理审判员 陈 静代理审判员 张 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