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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顾长亮与合肥万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长亮,合肥万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0515号原告:顾长亮,男,汉族,1982年1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合肥万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顾长亮与被告合肥万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因被告合肥万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给付义务,原告顾长亮申请向本院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长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童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梦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