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田军一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军一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刑初字第00162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军一,农民。被告人田军一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11月30日被传唤),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辩护人赵鲁苹、许卿亭,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未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军一犯抢劫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军一及其辩护人赵鲁苹、许卿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田军一经预谋后,伪装成女性,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港新村某租房内,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向被害人李某劫取财物,后因被害人李某反抗而未能得逞。归案后,被告人田军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田军一系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希望对其从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田军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军一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田军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军一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刘某、魏某、张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破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照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军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田军一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军一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军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5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暂扣于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运西派出所的作案工具:小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洪永洋人民陪审员 冯祥英人民陪审员 董惠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振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