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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与汉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汉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369号原告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城区威玻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钢,董事长。被告汉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和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电科技大厦701自编1单元。法定代表人翁伟雄,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汉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XX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18元,减半收取6109元,由原告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红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雅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