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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博法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黄永祥与谭树良、陈丽芳民间借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黄永祥,男,汉族,1987年1月9日出生。被执行谭树良,男,汉族,1979年1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陈丽芳,女,汉族,1978年12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黄永祥与被执行人谭树良、陈丽芳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博法园民初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谭树良、陈丽芳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2月3日,申请执行人黄永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0525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5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申请执行人50000元,并交清了本案执行费657元。对余下的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惠博法园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植忠审 判 员  黄利仁代理审判员  邹 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碧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