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开商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9-06-19
案件名称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前禄、周泽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前禄;周泽梅;袁邦民;徐春雷;蔡同立;朱化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开商初字第00278号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发展大道**。法定代表人魏礼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松、唐军。被告陈前禄。被告周泽梅。被告袁邦民。被告徐春雷。被告蔡同立。被告朱化省。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前禄、周泽梅、袁邦民、徐春雷、蔡同立、朱化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前禄、周泽梅、袁邦民、徐春雷、蔡同立、朱化省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前禄、周泽梅、袁邦民、徐春雷、蔡同立、朱化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