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6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服装一厂与天津千图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服装一厂,天津千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6846号原告天津市服装一厂,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南运河道****号。法定代表人曹世楼,厂长。委托代理人翟晓玉,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天津千图服饰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南运河道1000号。法定代表人唐利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会生,天津昊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市服装一厂诉被告天津千图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二、本案由审判员田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唐延雅、范兆懿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田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可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