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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穆文娟与银川市汇杰农资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文娟,银川市汇杰农资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711号原告穆文娟,女,1987年9月1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银川市汇杰农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包雪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文娟与被告诉被告银川市汇杰农资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文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文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穆文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晓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