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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潼法民初字第03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李华英,邱英等与伍永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英,邱英,邱某某,邱继同,刘礼碧,伍永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潼法民初字第03705号原告李华英,女,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邱英,女,199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邱某某,男,200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邱继同,男,1935年2月20月出生,汉族。原告刘礼碧,女,193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五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治宇,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伍永均,女,195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志强,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英、邱英、邱某某、邱继同、刘礼碧诉被告伍永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英、邱英、邱某某、邱继同、刘礼碧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伍永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华英、邱英、邱某某、邱继同、刘礼碧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英、邱英、邱某某、邱继同、刘礼碧撤回对被告伍永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华英、邱英、邱某某、邱继同、刘礼碧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镇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一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