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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29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王加兴与聂发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加兴,聂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950-4号申请执行人王加兴,居民。被执行人聂发亮,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加兴与被执行人聂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聂发亮账户存款22285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凤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