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商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涂琼、顾祖法与顾祖法、徐珊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琼,顾祖法,徐珊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325号原告:涂琼。委托代理人:王耀,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祖法。被告:徐珊菲。本院在审理原告涂琼与被告顾祖法、徐珊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涂琼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琼要求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涂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8元,由原告涂琼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董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