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5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欧斌与林国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斌,林国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595-1号原告欧斌,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程奇峰,福建天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林国应,男,1960年3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斌与被告林国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林国应所有的闽A×××××号小轿车进行诉讼保全,并由案外人陈礼平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苔菉镇北茭村渔港新区的第一、二层靠北一直、第三层的房产(房产证号:连房权证L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欧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其主张保全被告林国应所属的小轿车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限制处分权)被告林国应所有的闽A×××××号小轿车;二、查封(限制处分权)担保人陈礼平所有的位于苔菉镇北茭村渔港新区的一、二层靠北一直、第三层的房产(房产证号:连房权证L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旭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