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恢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宋庆良与刘庆阳、刘祥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庆良,刘庆阳,刘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恢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宋庆良,农民。被执行人刘庆阳,农民。被执行人刘祥军,农民。申请执行人宋庆良与被执行人刘庆阳、刘祥军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09)普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决定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5万元,余款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司法救助2万元,申请人宋庆良自愿放弃差额部分及利息,并同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09)普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宫志友审判员 韩太功审判员 于 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