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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二初字第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成诉被告张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张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二初字第01221号原告:陈成。被告:张宇。原告陈成诉被告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销对被告张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陈成承担。审判员  李凯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