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017号原告:杨某,女,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女,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均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吴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允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