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广西宜州某银行与廖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宜州某银行,廖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47号原告广西宜州某银行。被告廖某某。原告广西宜州某银行与被告廖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宜州某银行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宜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全部贷款为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宜州某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广西宜州某银行负担。审判员 韦宜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