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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7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白宇平与王明和定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宇平,王明和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神民初字第07987号原告白宇平。委托代理人白书亭。被告王明和。原告白宇平诉被告王明和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宇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白书亭、被告王明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宇平诉称:2013年10月13日,被告王明和在原告经营的“我乐橱柜”订购了一套橱柜,约定各项价格合计14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元定金,并约定橱柜安装好后被告立即支付剩余货款13000元。原告按约定完整的安装好橱柜,但被告迟迟不予支付剩余货款13000元,只好诉至法院,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所欠货款13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白宇平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收据、橱柜图纸、安装流程,证明被告欠原告13000元货款未给付的事实。被告王明和辩称:14000元定做橱柜及给付1000元定金是事实,下欠13000元没给付,是因为原告没按照被告的指示安装橱柜,现在导致下水无法出水。被告王明和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王明和对原告白宇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交的收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无异议,对橱柜图纸、安装流程有异议,认为本被告没有在橱柜图纸、安装流程上签字。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收据、橱柜图纸、安装流程,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故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10月13日,原、被告经过协商由原告白宇平为被告王明和定做一套橱柜,约定定做橱柜价格合计14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元定金,并约定橱柜安装好之后被告立即支付剩价货款13000元。现被告以定做的橱柜下水无法使用为由,拒绝支付剩余13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协商下达成的定作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在被告的监督下将橱柜定做安装完毕,被告应依协议支付下欠款项,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下欠款之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未按其指示地方安装导致下水无法出水,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安装下水不符合约定亦未提出修理、重作反诉之请求,故本案依法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纳,被告可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明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白宇平货款13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王明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小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