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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黄建军、别坤与别坤、绍兴县东宇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军,别坤,绍兴县东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380号原告:黄建军。委托代理人:茹亮良。被告:别坤。被告:绍兴县东宇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傅根高。委托代理人:杨越夫、陶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蒋阮洪。委托代理人:吴闻博。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军诉被告别坤、绍兴县东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黄建军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36元(申请缓交),减半收取1418元,由原告黄建军负担,限于本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章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燕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