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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耿某与吴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743号申请执行人耿某,女,193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吴某,女,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某与被执行人吴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2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014年赡养费164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5年2月13日被执行人交付案款1640元。2015年2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1640元。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2188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赡养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风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