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终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华达(福建)玩具有限公司与郑慧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3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达(福建)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绥安工业开发区绥安工业园。法定代理人陈华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晋安,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漳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慧珍,女,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陈木荣,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漳浦县佛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华达(福建)玩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慧珍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浦民初字第33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达(福建)玩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晋安,被上诉人郑慧珍的委托代理人陈木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本案中浦劳仲案字(2014)第122号裁决书明确载明,该仲裁裁决书系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即本案原告华达(福建)玩具有限公司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故原告以不服该仲裁裁决为由,直接向本院提起诉讼,与上述规定不符,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华达(福建)玩具有限公司的起诉。上诉人华达(福建)玩具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适用终局裁决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二、被上诉人郑慧珍请求上诉人支付双倍工资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浦劳仲案(2014)第122号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撤销浦劳仲案(2014)第122号裁决书;由被上诉人郑慧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上诉人郑慧珍答辩称:一、本案已经漳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上诉人不具有诉权,应依法驳回其起诉,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华达(福建)玩具有限公司既未与答辩人签订相关劳动合同,也未为答辩人办理社会保险,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害答辩人合法权益,应对其进行处罚和纠正。综上,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诉人华达(福建)玩具有限公司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上诉人上诉提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浦劳仲案(2014)第122号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等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所诉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刘小玲审判员俞志凌代理审判员林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柯雅惠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