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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北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梁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梁云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初字第4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76号。代表人粟振贻,行长。委托代理人翟聚才。委托代理人颜瑞高。被告梁云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被告梁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陈国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朝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