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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冯英强与被告王奇、山东宇宏太阳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英强,王奇,山东宇宏太阳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1305号原告:冯英强。被告:王奇,山东宇宏太阳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山东宇宏太阳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亭区水泉镇东朱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奇,经理。原告冯英强与被告王奇、山东宇宏太阳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宏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奇、宇宏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冯英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英强撤回对被告王奇、山东宇宏太阳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冯英强承担。审 判 长 王 秀 利人民陪审员 张   晶人民陪审员 ���守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景 欣 来自: